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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金领离婚:律师在解读婚姻纠纷中的常见误解 Click: Release:北京信诚婚姻服务公司 Posttime:2018-11-10
最近,作者的律师团队代表了一个相当曲折的离婚案件:一个三高的妇女指控她的丈夫利用她的孩子作为谈判筹码,在离婚期间策划更多的财产。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方先生一见钟情于罗小姐,然后对她发起了激烈的追捕攻势。罗小姐今年10岁,是一个高收入、受过高等教育、高层次的女白领。起初,罗小姐觉得虽然方先生很勇敢。E和弗兰克,她似乎缺乏责任感。此外,罗小姐在之前的婚姻中也曾遭受过创伤,所以起初,罗小姐与方先生疏远了。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罗女士终于被方先生的坚持感动了,两人很快走进了婚姻殿堂,第二年,罗女士生了一个女儿。

但是方先生对罗小姐的态度在他结婚后经历了180度的转变。他没有工作,玩耍,甚至整夜不睡觉,对孩子也不关心。家里所有的开销只能由罗小姐的婚前财产来承担。之后,方先生醉醺醺地回到家,和罗小姐吵了一架。他跌倒后离开了。他再也没有回来,独自住在出租的房子里。我们结婚才两年。分居期间,罗小姐打电话和微信联系了方先生,希望她能多关心一些孩子。方先生以祖母思念孙女的名义带孩子们去度假。罗小姐头脑简单,不知道。当罗小姐一周后要求接孩子时,她去方先生的租房试图沟通他们的婚姻问题,她发现方先生的房间里堆满了其他妇女的衣服和日用品。当被问及孩子的下落时,方先生说孩子已经被送回家乡由母亲照顾。被殴打的罗小姐哭着离开了。

半年后,罗小姐接到请愿书。方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将罗小姐的一半财产分割。这时,罗小姐突然意识到方先生一直觊觎她,但那只是她的财产。她沮丧地找了一位律师来面试她的投诉。

在罗小姐的采访中,两位律师对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并作了初步的分析。首先,从方先生的控诉内容来看,离婚的想法可能并非一时兴起,而是长久以来委托律师提出的。其次,方先生借口把孩子从他身边带走,再也不送回来,这说明罗小姐可能利用孩子作为筹码,强迫罗小姐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妥协。即婚后还款的情况,而罗小姐婚后还清了剩余的按揭,导致婚后还款的比例很大,所以如果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婚前还款的财产是婚前财产,价值就较大。财产分割的风险比例极高。

据此,律师安排罗小姐有条不紊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首先,引导罗小姐打印所有银行账户的流程细节,逐一分析罗小姐婚前、婚后的资金入出账户和真实情况。二是收集与儿童有关的资料,争取权利支持,准备充分的证据;两名律师制定了全面的取证策略,以指导罗小姐科学合理的取证。罗小姐和方先生之间的其他证据材料,提取有用的部分,通过整合所有材料,制定初步的诉讼策略。

本案历经四审,包括多次调查取证申请、证人申请、财产鉴定和其他法律程序、无数电话,甚至与法官、法官助理、律师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最终得以解决。根据法院的判决,律师为罗小姐获得了孩子的监护权以及将近98%的财产。

婚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婚姻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广受关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不多,但其内容也容易理解,但公众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许多误区。律师应当及时纠正委托人的误解,解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避免因误解而引起的当事人的错误期望,甚至根据错误的期望做出不当的诉讼策略安排。

婚外情是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情节,但对婚外情对离婚案件的影响往往存在误解。

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经常有客户问这样的问题:我丈夫在外面有三年级,我可以让他网出门回答应该是否。在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中,通过调解不真实地离家出走,很少有因为一方有婚外过错而被判处离家的案件。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一方,转让、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分割、分割。前款明确规定了可能导致共同财产份额小或者不加区分的情况,即恶意侵占罪的存在。与财产有关的财产,如隐匿、转移、出售、损害和伪造债务,上述情况不一定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该条款规定是的,没有必要。衡平法上的过错违反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是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因素。

在本文提到的罗小姐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只有2%的共同财产由男子共有,不是因为男子的婚外恋过失行为,而是根据我们的证据和法院确认,大多数财产是由男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最终被认定为罗小姐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仍然被分割,而且由于婚外恋情节的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比例并没有降低。

许多离婚纠纷的当事人认为婚外情是法律上的过错,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罪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二)配偶同居;(三)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上述规定具体规定了不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赋予非不法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上述四项法定不法行为除外。婚姻不包括婚外情。婚外情不一定等于与重婚配偶同住。重婚是一种刑事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的主客观要求,必须通过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必须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长期同居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情形。

许多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会提出通过婚姻维护调查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的想法,认为这可以提高儿童监护权的离婚诉讼胜诉机会和共同支柱的分割。事实上,这种误解源于上述两个误解。

我一直对聘请侦查人员调查婚外情证据持否定态度。首先,离婚案件一方婚外情节的存在,不能对财产分割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港口问题。这种观点在前面已经分析过,这里不再重复。其次,情感维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承认,仍然属于灰色法律范畴。婚姻维护取得的证据由于缺乏合法性,在取证方式上存在法律缺陷,侵犯了被调查人的隐私,不能被采纳。

笔者认为,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方案,协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和有效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财务成本等原因。d被委托人的错误证明策略,甚至影响诉讼策略体系的实施,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儿童监护权的分配是导致离婚纠纷的常见问题之一。笔者发现,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院确定儿童监护权归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儿童的权益是最基本的观点,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应根据父母的支持能力和赡养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与父母的亲密关系、父母的经济太原婚姻维护条件、教育背景和行为都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考虑的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从孩子与哪一方的亲密关系。

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认为应当结合儿童的年龄、性别、父母教养方式等综合判断儿童监护权归属的主张。父母的教养和父母教养的条件。

将抚养权归属于儿童成长的原则是主观的,很多当事人认为监护权的主张是不能证明的,但笔者认为,诉讼中涉及的主观问题往往需要用综合性目标E来完成证明责任。证据确凿

如上所述,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法院应当考虑许多因素,例如儿童的年龄、儿童的性别、父母的性格以及抚养条件。这些因素是当事人和律师争取受教育权的出发点,也是证据的焦点。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从这些方面收集证据。根据材料,父母和孩子的近距离照片和录像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密切关系;孩子的医疗记录和医疗人员。帐单可以用来证明父母对孩子的照顾程度;父母签署的作业书、学校通知书、家长会议记录、学费账单,甚至学费。关心孩子的学习;父母的工资、学历等可以证明他们是否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和智力优势。

对于父母来说,离婚只是婚姻的结束,但对于孩子来说,却是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的开始,所以无论是离婚的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不希望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应该十分谨慎。作为律师,我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证明方案。我们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和整理,并将其作为有利证据提交法院,以支持我们当事人的要求。

财产分割无疑是离婚诉讼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形成、存在、转化的复杂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误解。甚至作为专业人士,一些律师在面对复杂的财产分割纠纷时也会无能为力。在我看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注重建立证据堡垒,恢复案件事实,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客户。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一些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银行流动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正当的资金,一些律师只是简单地确定购买的付款人、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和每月还款记录,然后简单地将印好的流动水从银行提交法院,而不梳理和渗透银行的流动水,更不用说划分反映在银行流动水域中的资金流动。分析减少。即使银行流动是反映资本交易记录的最重要依据,也是最可信的证据,但如果只提交数据,不仅不能支持我们的索赔,甚至有可能。从信息流中发现对方无法查询和掌握的信息,对我们这边不利。

与本文描述的情况一样,罗女士在婚前多次向第三方借钱,婚后又收回其债权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她用这笔钱支付房地产贷款和家庭生活。根据《民事司法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7卷,第1卷,2014年)2014年7月,P144-14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婚后借贷财产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应当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还款资金来源于罗小姐婚前债权,这在性质上应视为罗小姐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而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必要证明房地产资金来源于婚前债权。

为了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债权,银行的自来水是除欠条之外的主要证据。银行的流动不仅可以反映每笔钱的流动,如果当事人有填写票据的习惯,那么票据上的信息流如借款,是证明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利依据,因为这是后来无法捏造的证据。律师通过罗小姐将近6年的时间,将数十个银行流入流出账户,尤其是大型出入账户的分析,一个接一个地通过资本交换。同时,团队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交尽可能简明明了的证据,无序、不明确的证据会浪费很多法官的时间,甚至可能出现法官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因此,在对银行流程进行分析后,应当制作分析表格,明确分析轨迹和摘要,然后提交法院。

离婚诉讼是婚姻双方之间的纠纷,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当事人。如果纠纷中的财产关系特别复杂,涉及债权人与外界人的权利与责任,不增加外人无法查明的案件,法院通常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决定离婚,并解决财产问题。当事人。人们会单独起诉。在实践中,很少有案件要求第三人或证人出庭鉴定财产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申请证人出庭。

如上所述,罗小姐拥有大量的婚前债权,而债权的事实对于法院确定涉案财产的性质非常重要,所以罗小姐主张私人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我看来,由于私人借贷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怀疑的,那么法院应当按照民事借贷的方式处理案件的财产,除了提交借记单、银行汇款外,还要由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将证据链连接起来。不可否认,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不容易。律师不仅要与贷款关系当事人沟通,确定出庭作证的意愿,而且要积极与法官和法官助理沟通,明确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积极促进证人出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平。(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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